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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发布时间:2023-04-23 02:4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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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乌兰察布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未公布。乌兰察布公积金缴存比例财政供养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单位)、非财政供养单位(不包括企业单位):5%-12%;企业单位:5%-11%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乌兰察布就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

乌兰察布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未公布。

乌兰察布公积金缴存比例

财政供养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单位)、非财政供养单位(不包括企业单位):5%-12%;

企业单位:5%-11%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乌兰察布就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发布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建立的范围

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 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的确定

缴存年度

全市非财政供养单位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至次年的6月;财政供养单位(包括自收自文单位)的缴存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如经财政部门同意也可按当年7月到次年的6月确定。

缴存比例

全市财政供养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到12%之间,由所属财政部门发文公布;非财政供养单位(不包括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到12%自行确定;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到11%自行确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会激存比例或者缓缴。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个人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且一经确定,在缴存年度内不得改变。

缴存基数

乌兰察布财政供养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单位)的缴存基数由所属财政部门每年年初为职工统一核定,核定期限为当年的1月至12月;非财攻供养单位缴存基数每年7月1日以后开始核定,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缴存年度(上年7月到当年的6月)的月平均工资,新录用的职工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乌兰察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乌兰察布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类总额的3倍(如核定缴存基数时点统计部门未公布最新的平均工资总额标准,则按最近年度的平均工资总额标准执行)。缴存基数一年核定一次,在缴存年度内不得改变。

月缴存额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四舍五入保留到元。